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681号
曾锦辉: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3681号原告梁卓贤诉被告曾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19000元人民币及利息151689.37元(利息自2001年12月1日起算,根据LPR暂算至2024年1月17日),共计270689.37元;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被告曾锦辉(男,汉族,1955年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新基村委会沙塘村11号)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应诉材料,现本院向上述被告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不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6月21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按公告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人:沈颋、欧阳楚丹 电话:020-83005435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邮编:5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