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83号
吴远健: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海珠区诚友针车商行诉被告吴远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吴远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区诚友针车商行支付货款4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自2023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海珠区诚友针车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4元,由原告负担59元,被告负担855元。前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缴,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855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 四 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