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2054号
广州华城舞蹈文化有限公司、邱隆城、陈振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阮子玲诉被告广州华城舞蹈文化有限公司、邱隆城、陈振华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2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广州华城舞蹈文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阮子玲退还剩余服务费2500元;
二、被告邱隆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华城舞蹈文化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阮子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华城舞蹈文化有限公司、邱隆城共同负担。前述费用已由原告阮子玲预交,并同意被告广州华城舞蹈文化有限公司、邱隆城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向其支付。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 四 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