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649号
莫广亮、谭丽芳、广东粤熙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欧剑文诉被告莫广亮、谭丽芳、广东粤熙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4)粤0105民初3649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解除二手车买卖合同,车辆退回被告、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200000万元及车辆维修保养费5600元,配备用钥匙6000元,深圳澳康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售出客户退车违约3500元,澳康达车款利息13189元,及5月到12月20万车款利息18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额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6月20日10时4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第31法庭,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本院官网公告送达此后的法律文书。
二○二四 年 四 月 十八 日
经办人:陈美贤、招佐文 (电话:020-83005734、83005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