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579号
黄晓春、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余慧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樟盛贸易商行、第三人黄晓春、杨乐波、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杨维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号(2024)粤0105民初3579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2023)粤0105执异721号《执行裁定书》;2、不得执行位于湛江市赤坎区海田路5号华盛新城商住小区5、6幢608房的房屋,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6月20日9时1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第31法庭,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本院官网公告送达此后的法律文书。
二○二四 年 四 月 十八 日
经办人:陈美贤、招佐文 (电话:020-83005734、83005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