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执异11号
广州精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文鑫: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陆子荣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5执异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陈文鑫为(2023)粤0105执8181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额25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精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该案中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追加第三人广东盈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2023)粤0105执8181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额75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精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该案中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追加第三人黄梦秋为(2023)粤0105执8181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额25万元范围内,对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海劳人仲案字[2023]606号仲裁裁决第一项确定的被执行人广州精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人的工资15998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追加被执行人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经办人:黄洋洋 电 话:020-83005505、83005507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