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执异8号
广州市龙诚时装有限公司、蒲玉丹、孙大辉、黄林: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广州壹潮堂服饰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5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孙大辉为(2023)粤0105执14655号案的被执行人,第三人孙大辉在未缴纳出资额18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市龙诚时装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追加第三人蒲玉丹为(2023)粤0105执14655号案的被执行人,第三人蒲玉丹在未缴纳出资额1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市龙诚时装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追加第三人黄林为(2023)粤0105执14655号案的被执行人,第三人黄林在未缴纳出资额1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市龙诚时装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经办人:黄洋洋 电 话:020-83005505、83005507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