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8704号
广州发展汽车城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官小鸥与广州御茂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发展汽车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8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御茂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官小鸥返还购房款1945621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从2019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以已付房款50000元为本金计付,从2019年7月25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已付房款1945621元为本金计付)。
二、驳回原告官小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574.8元,由原告负担5011.9元,被告广州御茂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356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877.5元,被告广州御茂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4122.5元。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 二四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联系人:熊丹丹、邝炜荧(电话:020-83005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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