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执异153号
揭阳市榕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异议人陈军瑛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5执异1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22)粤0105执9640号案对揭阳市东山莲花大道以东东升路以南水悦尚都一期一幢407号房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经办人:黄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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