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285号
杨柳强:
本院受理原告赖文标诉被告杨柳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24)粤0105民初1285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杨柳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赖文标支付加工费63139元及利息(从2023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加工费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65.98元,由被告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二○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人:汤志青 陈慧云 83005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