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389号
夏盛智: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凤阳琦利布行与被告夏盛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夏盛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389号民事判决:被告夏盛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凤阳琦利布行支付拖欠的货款本金54450元。本案诉讼受理费1161元,由被告夏盛智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