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0368号
广州智趣领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领星智趣文化有限公司、谢玉兴:
本院受理原告郑寓丹诉被告广州智趣领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领星智趣文化有限公司、谢玉兴、甘丽珊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0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智趣领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寓丹退还款项6980元,并计付资金占用费(以698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二、被告广州领星智趣文化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谢玉兴在被告广州智趣领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时,在未履行出资范围内,即9.9万元内,对被告广州智趣领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被告甘丽珊在被告广州智趣领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时,在未履行出资范围内,即1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广州智趣领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智趣领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领星智趣文化有限公司、谢玉兴、甘丽珊共同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四被告直接将其应负担的上述受理费直接向原告支付。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经办人:刘婉、陈璇 8300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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