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9585号
杨乐英:
本院受理(2023)粤0105民初19585号原告陈传音诉被告杨乐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受理费由原告承担,本院不再另行制作书面文书。因被告杨乐英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现向被告杨乐英发出公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 四 月 十八 日
经办人:杨曼、陈湘鹏 (电话020-83005795、83005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