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9177号
张伟军:
本院受理原告吴海鹰诉被告张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送达(2023)粤0105民初1917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张伟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海鹰支付欠款32000元;
二、被告张伟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海鹰支付利息5508.2元;
三、驳回原告吴海鹰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受理费1244元,由原告吴海鹰负担436.2元,被告张伟军负担80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经办人:李易蔓 (020-83005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