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0619号
广州东亿皮革有限公司、郑宋金: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东亿皮革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宋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20619号] ,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0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郑宋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东亿皮革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6622元并计付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案受理费3789元由被告郑宋金负担。被告郑宋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交纳至本院。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经办人:曹子彦(电话:020-83005387)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