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8488号
胡蕴琪:
本院受理原告王淑明诉被告胡蕴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848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胡蕴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给原告王淑明。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6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7月1日计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以年利率4.35%计算;从2019年8月21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本金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708元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