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8305号
李文高:
本院受理原告杨粤鸿诉被告李文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830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李文高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粤鸿支付货款4308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3088为基数,自2019年6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本案受理费1137.6元、财产保全费555.1元均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