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945号
王庆安:
原告王志坚诉被告林锦添、王庆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林锦添、王庆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50692.42元,并从2023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LPR上浮50%计算逾期还款的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3314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联系人:许丽群、曾晓婷(020-8300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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