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625号
曾庆元(湖北省松滋市乐乡街道李桥村10组10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德荣诉被告陈华、曾庆元第三人陈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4625号] ,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陈华、曾庆元将原告支付的租房押金退回,11938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陈华、曾庆元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7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39法庭A615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裁判文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经办人:曹子彦(电话:020-83005387)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