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721号
王铃:
本院受理的原告彭顺嘉与被告王铃、广州市海珠区太阳岛儿童百货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退款3517元,并以3517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26日9时15分在本院第15法庭A502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经办人:戴肖锋 贾东宁(020-83005413 8300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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