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521号
莫新贤: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云上与被告莫新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71575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50000万元为基数,每月4000元,自2023年3月2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28日止为32000元;以借款本金165750元为基数,按LPR四倍标准计算自2023年3月2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28日为15630.2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资金所产生融资成本59020多元;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共计:793600.24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26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A502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经办人:戴肖锋 贾东宁(020-83005413 8300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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