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9885号
张友良(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光明路 13 号,公民身份号码:360203196904211038):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张友良房屋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广州铭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判决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3)粤0105民初1988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张友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2020年9月16日至2021年4月15日的租金106758元及违约金(逾期支付2020年9月16日至2020年10月15日租金的违约金以12258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支付2020年10月16日至2021年4月15日租金的违约金以当月欠付的租金15750元为基数,从欠费当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例如逾期支付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1月15日租金的违约金以1575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6日起计,以此类推;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违约金总额以106758元为限);
二、被告张友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水电费5553.63元及违约金(以5553.63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违约金总额以5553.63元为限);
三、被告张友良缴纳的保证金49612.5元归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所有;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99.6元,由被告张友良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经办人:杨美满、何思颖 (电话:020-83005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