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5246号
梁秀珍(女,193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郭墩新街78号203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11193309144249):
本院受理原告欧阳慈钦、谢永雄诉被告李颖、郑海东、梁秀珍、容国红、黄银欢、苏达文、陈光星、简燕霞、吴训普、熊艳、黄小玲、李燕容、赖秋、卢灯、吴志伟、何惠嘉、洪菲菲、孙丽卿、郭文英、何月贞、罗三女、黄文伟、刘秀珍、霍惠婵、黄爱珍、罗海涛、苏绍嘉、肖帆、肖素芬、容秀薇、刘东汉、卢灶兰、戚务平、赵梁艳、麦美莲、罗肖莲、唐耀基、刘韵诗、江恩深、汤跃建、朱婉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判决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5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李颖、郑海东、梁秀珍、容国红、黄银欢、苏达文、陈光星、简燕霞、吴训普、熊艳、黄小玲、李燕容、赖秋、卢灯、吴志伟、何惠嘉、洪菲菲、孙丽卿、郭文英、何月贞、罗三女、黄文伟、刘秀珍、霍惠婵、黄爱珍、罗海涛、苏绍嘉、肖帆、肖素芬、容秀薇、刘东汉、卢灶兰、戚务平、赵梁艳、麦美莲、罗肖莲、唐耀基、刘韵诗、江恩深、汤跃建、朱婉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欧阳慈钦、谢永雄支付永久使用广州市海珠区郭墩新街78号首层南侧通道的补偿款10万元(按每一户分摊补偿款3125元)。
二、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负担1600元,由众被告负担2300元(每户承担72元)。受理费已由原告预缴,原告同意众被告在履行本案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迳付给原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经办人:黎昕、邬雪芳 (020-83005391、83005395)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