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9611号
万品端:
本院受理区淑菁诉被告刘伟锋、林立聪及第三人万品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刘伟锋、林立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空、搬离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榕景四街38号1603房,并支付自2021年7月22日至搬离之日的房屋占用费,暂计216000元(按9000元/月,自2021年7月22日暂计至2023年7月22日止)。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第三人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4年6月21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4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特此公告。
二○二四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联系人:程琛琦、李菲(电话020-83005349、020-83005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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