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141号
深圳市圳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圳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善军、深圳市圳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414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补足认缴的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3月28日(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之日)暂计至2023年8月24日,即149天利息合计1483.75元(利息计算公式:本金10万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利率3.65%÷360日×55日+本金10万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利率3.55%÷360日×91日+本金10万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利率3.45%÷360×3日);2、判令被告二补足认缴的注册资本9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3月28日(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之日)暂计至2023年7月31日,即149天利息合计13353.75元(利息计算公式:本金90万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利率3.65%÷360日×55日+本金90万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利率3.55%÷360日×91日+本金90万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利率3.45%÷360×3日);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6月28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审判庭第3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二四 年 四 月十七日
经办人:茹锐红、刘姗 (电话:020-83005437)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