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663号
陈甫兴:
原告李韵诉被告陈甫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陈甫兴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663号民事判定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陈甫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韵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238648元,并按照月利率0.9%计付该款自2023年7月15日起至2023年9月5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4.6%计付该款自2023年9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
二、被告陈甫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韵支付律师费1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39元,由原告负担310元,被告负担5029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四 月 十七 日
经办人:茹锐红、刘姗 020-83005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