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8207号
陈敏娜(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光明南路三十座一梯301房):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奥虎易融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敏娜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8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陈敏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奥虎易融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理赔款141473.83元及利息(以141473.8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从2023年3月1日开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陈敏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25000元给原告佛山市奥虎易融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55元,由原告佛山市奥虎易融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57元,由被告陈敏娜负担3098元。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联系人:徐萍、颜姣(电话020-83005380、83005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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