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2386号
杭州鸣宇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明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鸣宇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杭州鸣宇传媒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被告杭州鸣宇传媒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2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杭州鸣宇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明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服务费5万元;
二、被告杭州鸣宇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明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固定违约金2万元及逾期退款违约金(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13.8%/年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杭州鸣宇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明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支出)8000元及财产保全担保费(支出)700元;
四、驳回原告广州明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932.6元,财产保全费873元,均由被告杭州鸣宇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 〇 二 四 年 四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