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9873号
胡增年、李美停:
原告刘剑锋诉被告胡增年、李美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胡增年、李美停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胡增年、李美停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9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胡增年、李美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剑锋支付货款114000元及利息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3695元(受理费2600元,保全费1095元),由被告胡增年、李美停负担。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交至本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