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8161号
广州悦荣光餐饮有限公司、黎荣光:
原告广州市龙晖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悦荣光餐饮有限公司、余娉、黎荣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8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悦荣光餐饮有限公司、黎荣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3年8月12日止的水、电费合计171587.3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71587.32元为基数,从2023年9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3.4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余娉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3732元,由被告广州悦荣光餐饮有限公司、黎荣光、余娉共同负担。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四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