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8152号
黎荣光、郑健筠:
原告广州市龙晖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黎荣光、郑健筠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8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黎荣光、郑健筠各占有广州市海珠区江燕路海富中街7号303房50%的产权份额;
二、被告黎荣光、郑健筠向原告广州市龙晖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赔偿保全保险费2040元;
三、驳回广州市龙晖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2654.3元(其中,受理费47654.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市龙晖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206元(其中,受理费186元,保全申请费20元),被告黎荣光、郑健筠共同负担诉讼费52448.3元(其中,受理费47468.3元,保全申请费4980元)。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四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