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947号
陈启付: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康采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启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人民币贰万柒仟玖佰玖拾陆元整(小写:27996.0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应结清之日起至提交诉讼之日止的违约金人民币贰万贰仟陆佰柒拾陆元柒角陆分(小写:22676.76元),按利率3%计算:27996(货款额)*3%*27%(逾期月份)=22676.76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计:50672.7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4年6月25日9时15分在本院第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