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944号
刘海金:
本院受理原告谢海珠、曾艳眉诉被告刘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二原告支付拖欠的借款35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13日为7678.81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暂合计:42678.8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4年6月26日16时15分在本院第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