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05执16715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关于交通银行股份公司广州海珠支行申请执行刘高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2)粤0105执1671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粤0105民初5893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高琳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石板东街2号302房房屋产权并委托评估,评估价为1159887元。本院依法通过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刘高琳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石板东街2号302房房屋产权,得款669022元。由于上述款项不能足额清偿全部债权,需要对款项进行分配。另由于上述已拍卖房产已抵押给本案申请执行人,该抵押权人要求主张优先受偿。经查明,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为刘高琳的案件【本案及(2023)粤0105执2718号】,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案件4件【执行案号:(2021)粤0115执8332号、(2023)粤0115执5885号、(2023)粤0115执7365号、(2024)粤0115执3886号】。
二、可分配款项情况
本院拍卖被执行人刘高琳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石板东街2号302房房屋产权,得款669022元。
1、优先分配:抵押权人交通银行股份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优先受偿款项470183.89元(其中借款本金383700.99元、各项利息86482.9元,共计470183.89元),执行费6952.76元,共计477136.65元。
2、扣除已拍卖房产的拍卖辅助费6690元,本项共计6690元。
3、本院案号为(2023)粤0105执2718号案件中执行(2022)粤0105民初5893号案件的案件受理费3678.5元、财产保全费2539。执行费50元,共计6267.5元。
4、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23)粤0115执5885号案件中执行(2020)粤0115民初2841号案件的案件受理费7021元,执行费50元,共计7071元。
5、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24)粤0115执3886号案件中执行(2021)粤0115民初22238号案件的案件受理费18989元,执行费185元,共计19174元。
本项共计516339.15元。
在扣除上述第1、2、3、4、5项的金额后,本案可分配款项的金额为152682.85元。
三、分配方法
1、本院依据相关规定,统筹兼顾众多债权人利益,本次分配对于所有普通债权均以本金参与分配,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等暂不计入。
2、按比例分配得款=本金数额×分配系数(分配系数=可分配金额152682.85元÷总案件本金463528元=0.3293929385)。实际分配得款=按比例分配得款+执行费。
3、案件的执行费,按照按比例分配得款的数额收取,直接从每件案可分配的款项中扣除。其他法院参与分配的案件实际分配得款本院未扣减执行费。
各案分配情况详见附表“被执行人刘高琳案款项分配表”。
四、权利告知
1、如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依法处理;
2、债权人与被执行人在收到本分配决定后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本决定分配。
二〇二四 年 四 月 十 日
被执行人刘高琳案款项分配表 | |||||||
案号 | 申请人 | 本金(元) | 分配系数 | 按比例分配得款(元) | 受理费 (元) | 执行费(元) | 实际分配得款(元) |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 |
(2021)粤0115执8332号 | 颜金英 | 381928 | 0.32939293 | 125804.38 | 0 | 0 | 125804.38 |
(2023)粤0115执5885号 | 南沙区人民法院 | 0 | 0 | 0 | 7021 | 50 | 7071 |
(2021)粤0115执7365号 | 龚燕斌 李民强 | 81600 | 0.32939293 | 26878.46 | 0 | 0 | 26878.47 |
(2021)粤0115执7365号 | 南沙区人民法院 | 0 | 0 | 0 | 18989 | 185 | 19174 |
本院案件 | |||||||
(2022)粤0105执16715号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城南支行 | 470183.89 | 1 | 470183.89 | 0 | 6952.76 | 477136.65 |
(2023)粤0105执2718号 | 本院 | 6217.5 | 1 | 6217.5 | 0 | 50 | 626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