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016号
柯剑青(湖北省大冶市金湖办事处大泉村细周家湾18号):
本院受理原告何素华诉被告柯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2016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柯剑青偿还原告何素华借款本金300000元和利息20089元(以300000元为本金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即LPR的四倍计算利息,自2022年2月25日起暂计至2023年11月7日为74089元,已支付54000利息。以上利息计算至被告清偿本息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柯剑青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6月20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审判庭第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经办人:梁小彤 林怡婕 (电话:020-83005381 83005309)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