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执恢1721号
郑嘉欣、黄雪红、陈敏英、梁莹芳、黄浩瀚、方子杰、梁志锋、黄蔡华、朱晓彤:
本院在执行(2023)粤0105执恢1721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执恢1721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变卖被执行人方子杰所有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桥东三约鸭墩新街4号703房的房屋产权份额。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 年 四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