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298号
徐锦:
本院受理广州市海珠区凤阳德森纺织布行与徐锦与钟泽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徐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凤阳德森纺织布行支付货款541384元及其资金占用费(从2023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22000元;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因诉前申请财产保全而支出的申请费3337.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435.4元,由被告负担。
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2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