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0552号
黄国生、吴志英:
本院受理原告岑爱琼诉被告黄国生、吴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黄国生、吴志英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0552号民事判定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黄国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岑爱琼偿还借款10万元;
二、驳回原告岑爱琼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320元(其中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黄国生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四 月 十六 日
经办人:郑素梅、伍蕙瑾 020-83005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