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0121号
江国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诉被告江国发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江国发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012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江国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赔偿38092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4元,由被告江国发负担75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