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9605号
李华廷:
本院受理原告谭素娥与被告李华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19605号],因被告李华廷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李华廷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960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华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素娥偿还借款本金14111.68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3月12日起,以年利率16.6%为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谭素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5元,由原告谭素娥负担35元,被告李华廷负担350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联系人:袁苍、郭艳露(020-83005756、020-83005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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