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2433号
南城拓玛仕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长沙帝联工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城拓玛仕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杰豹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2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城拓玛仕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帝联工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875044.59元,并分别以162019.1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3778.1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15883.2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72302.34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71061.85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以不超过日利率0.5‰为限)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原告;二、被告南城拓玛仕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帝联工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80000 元和财产保全保险费1651元;三、被告江西杰豹机电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长沙帝联工控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 28314.2 元(其中受理费 23314.2 元、保全费 5000元),由被告南城拓玛仕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杰豹机电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同意两被告将其应负担的上述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经办人:刘婉、陈璇 8300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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