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再4号
招女[女,1931年9月2出生,住所地香港,证件号B451902(2)]:
招瑞光[男,1957年11月19日出生,住所地香港,证件号G243606(9)]:
本院审理原审原告招玉华等人诉原审被告广州种子公司、原审第三人招女、招瑞光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再4号],申请人再审要求:1、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的(2017)粤0105民初3107号民事判决书;2、判令位于广州市小港路43号402房房屋产权,由招玉华继承1/30、招帼英继承1/30、招帼红继承1/30、招瑞光继承1/30、赵瑞荣继承1/30、、招大眼继承1/48、招伟琼继承1/96、招伟堂继承1/96、招容妹继承1/48、招桂英继承1/48、招容英继承1/48、余卓珊继承1/48、招丽萍继承1/48、招锦月继承1/48、招玉明继承1/24、招玉琼继承1/24、招玉萍继承1/24、招文忠继承1/24、曾秋枝继承1/30、曾秀祯继承1/30、曾纯坚继承1/30、曾纯定继承1/30、曾秀霞继承1/30、罗锦月继承3/24、招小玉继承1/24、招文杰继承1/12、招文伟继承1/12;3、判令被告广州种子公司配合申请人办理广州市小港路43号402房产权转名过户登记手续;4、再审案件的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因你诉讼期间,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8月1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审判庭第三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〇二四 年 四 月 十六 日
经办人:施海文、王静贤 电话:020-83005370、83005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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