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128号
龙国健:
本院受理原告金柏润业(广州)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国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龙国健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被告龙国健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4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龙国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金柏润业(广州)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765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7655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5.475%/年的标准计算)。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龙国健负担。前述费用已由原告金柏润业(广州)贸易有限公司预交,并同意被告龙国健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向其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 〇 二 四 年 四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