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043号
景满银:
本院受理原告程会容诉被告景满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215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63805.25元(以19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自2018年3月13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为117612元,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4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2月5日为24003.38元:以23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为10794.33元: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4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2月5日为11395.54元,详见附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转普通程序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7月16日9时15分在本院生态城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