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598号
广州市航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鸦岗村文楼(土名)自编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89302331U)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白云供电局诉被告惠州市亚巴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市航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28日所欠电费本金269373.08元及电费违约金10236.18元(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暂计至2023年9月8日,实际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结清应缴电费之日止),上述金额合计279609.2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转普通程序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7月16日14时15分在本院海珠湿地人民法庭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二四年 四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