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9184号
本院受理原告余航宇诉被告宋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19184号,因被告宋建军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宋建军送达(2023)粤0105民初1918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宋建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航宇支付剩余转让费20000元;
二、驳回原告余航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3.39元,由原告负担186.12元,被告负担367.27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书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在大洋网公告送达其他法律文书。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八日
经办人:杨美满、何思颖 (电话:020-83005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