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3428号
广州铭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桥头大街228号之三1056房号):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众诚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铭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广州铭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判决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3)粤0105民初1342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广州铭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众诚地产有限公司支付佣金76710.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17.76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书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经办人:杨美满、何思颖 (电话:020-83005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