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841号
高姗:
本院受理原告余晓英诉被告高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4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晓英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高姗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将其应负担的上述费用直接向原告支付。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经办人:刘婉、陈璇 83005408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