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634号
广州华城舞蹈文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吕润华诉被告广州华城舞蹈文化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广州华城舞蹈文化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被告广州华城舞蹈文化有限公司、邱隆城、陈振华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广州华城舞蹈文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吕润华退还剩余次卡费用147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华城舞蹈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前述费用已由原告吕润华预交,并同意被告广州华城舞蹈文化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向其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 〇 二 四 年 四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