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518号
姚壮文(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凌安街10号301房)、姚坤金:
本院受理原告星河湾(广州)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壮文、姚坤金、广东省中星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2、三被告支付2019年1月2 日至2019年9月30 日期间的利息3570000元;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续期利息2440000元;3、三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暂计17853300元(以40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自2020年4月1之日起暂计至2023年11月30日利息为17853300元;计算日期以所有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为准);4、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42756500元(以4000万元加利息3570000元加续期利息2440000元加17853300元为基数,按每日0.05%计算违约金至所有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自2020年4月1日暂计至2023年11月30日的违约金为42756500元;计算日期以所有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为准);5、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被告姚壮文、姚坤金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依法诚信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6月21日14时15分,地点为本院第33法庭(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网上公告裁判文书。
特此通知。
二○二四年四月十六日